上海青悅日前發布的《上市公司2019年年報環境信息披露檢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3620家上市公司中,超90%的上市公司未披露環境行政處罰情況。雖然目前這一事項還不屬于強制性披露內容,但僅有不到一成的上市公司能夠做到,實在說不過去。
除了環境行政處罰情況少有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在特征性污染物、碳排放等環境信息披露方面,同樣不盡如人意。目前,上市公司一般只披露氮氧化物、顆粒物、化學需氧量等一般污染物排放情況,卻很少會披露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如危險廢物、化學品等情況難以找到。而這些內容正是公眾高度關注的,因為它們可能會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帶來潛在風險隱患。這些都說明,盡管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要求越來越高,執法監管也越來越嚴,但企業主動公布環境信息的意識卻沒有明顯增強,報喜不報憂的選擇性披露情況大量存在。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央企和國企交出的成績單同樣不好看。《報告》顯示,10萬元及以上環境行政處罰披露中,央企、國企中未披露公司占比78.7%,而其他企業中未披露公司占比76.92%。可見央企、國企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并沒有起到引領示范作用。
披露環境行政處罰等情況雖然不是法定義務,但披露與否、披露內容完整與否,體現著上市公司生態環境意識水平的高低,同時也反映出對投資者是否抱有認真負責的態度。企業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是生態環境治理中的重要環節,一直以來受到國家高度重視。證券監管部門早在2003年就要求污染嚴重的上市公司進行環境信息披露,此后,各監管部門、交易所均制定了相應的信息披露指引;2008年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一直在推進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設;2016年起,證監會連續兩年修訂并公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準則;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強調信息披露質量,規定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則。
作為重要的市場主體,上市公司完整、及時、準確披露環境信息,是公民參與和監督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前提。同時,披露做得不到位,對受到行政處罰等事實遮遮掩掩,容易對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產生誤導。投資者對可能引起股價波動的事實不知情,風險也就伴隨而生。另外,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不完整,相關機構對其重大環境違規行為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不了解,在對其發債和增發股份等方面仍然可能“開綠燈”。從長遠看,不利于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也不利于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從目前來看,在超過九成上市公司那里,自愿性披露變成了隨意披露、選擇性披露,環境信息披露機制還沒有發揮出應有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體量越來越大,上市公司越來越多,資本市場影響力越來越強,自愿性的環境信息披露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發展趨勢。因此,非常有必要從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實行更具剛性的制度安排,對完整披露環境信息作出明確要求。
比如,上市公司若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由于其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那么理應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完整披露相關信息。對于可能導致環境信用受損,進而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信息,比如處罰金額較大、頻繁出現的環境違規行為等,也必須強制披露相關信息。同時,對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上市公司,也要明確相關處罰措施,通過強制力的手段促使企業履行信息披露職責。
企業是環境治理的主體,上市公司作為資產規模比較大、經營效益和社會形象比較好的企業,尤其應該以身作則。完整披露環境信息,絕不是為了應對監管要求,而是對企業自身發展負責。
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雖然從短期來看會增加上市公司的相關成本,但從長期來看,十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和市場競爭力提升。只有完整披露環境信息,才能更好地接受投資者和市場的監督,回應社會的關切和質疑,倒逼企業在自身戰略決策、經營活動中充分考慮環境影響的因素,提升生態環境治理和整體管理水平。
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越是在生態環境保護和轉型升級上做得好的企業,在未來發展上就越能占據主動優勢。
(來源:中國環境報)